泰山中学章程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由校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方针,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的教育。
第二条 泰山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隶属泰安市教委领导。
第三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教风为:求认真、求创新、求奉献;学风为:自信、踏实、超越。
第四条 每年九月一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学校校庆活动日。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素质教育和民主管理为先导,加强依法治校,科研兴教,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高质量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泰安市教委任命。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校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 制度学校发展、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育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代表学校解决非程序性问题。
(二)奖惩处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三)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或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校内资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条 副校长由上级组织或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上级部门考察并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分管行政具体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室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室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共青团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领导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民主党派等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学校党支部与学校行政要密切配合,党支部要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长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 要组织。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规章制度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民主评议、考核干部制度。定期实施职能部门负责人述职,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校干部。
第十六条 建立校长接待日制度,不定期召开师生员工座谈会,创造条件,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学代会、团代会,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让学生学习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十条 通过学科教学、校内活动、校外实践、班主任工作等形式,培养学生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情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进而逐步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第廿一条 学校自觉动用法律武器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积极抵制良风气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
第廿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网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德育工作合力。
第廿三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各科均制定符合学校、学生实际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廿四条 突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争创物色学校。
第廿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明确教学目的,做到教书育人,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因材施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第廿六条 严格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教育计划拟订、备课、上课、课外辅导、作业批改和教学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廿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廿八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廿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卅一条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确立“科研先导”的意识。注重对教研教改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应用。
第卅二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长应组织本教研组都是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卅三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年级组长协调本年级各科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促使本年级各个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都能顺利进行。
第卅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卅五条 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制度,主动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合作, 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卅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卅七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卅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卅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支持教师人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实行课时津贴制,行政人员、职员、工人实行折课时制。学校将不断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师、员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秀,作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校内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退协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和教职工依法维护、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思想,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好学上进的学生进行资助,同时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总务工作应围绕办学目标,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育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工作规范,讲求办事效率。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拔款为主。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 执行和决算,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 度和财政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在整体考虑校园规划下,搞好美化、绿化和环境卫生等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办好校办产业。
第八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六十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每年举办校艺术节,陶冶师生的情操。
第六十三条 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十四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六十五条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立任何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建立外来访客进校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委批准实施。
本章程的修订须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泰安市教委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泰山中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