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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中学关于禁酒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7-09-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泰中行字[200720

 

 

泰山中学关于禁酒的有关规定

 

各处室、级部: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十不准》和市教育局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和教学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实行禁酒,具体规定如下:

一、      禁止工作日中午喝酒;

二、      禁止有晚自习或值班时晚上喝酒;

三、      禁止酒后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

四、      禁止酒后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

五、      禁止酒后安排或汇报工作;

六、      禁止酒后与学生或家长谈话;

七、      禁止接受家长宴请;

八、      禁止非工作日饮酒过量,败坏个人及学校形象;

以上八条禁令于200793日起执行,各处室、级部主任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学校督导室进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进行学生问卷和调查。凡违反本规定者, 1次由学校领导批评教育;2次校内通报批评;3次停职检查,年内不准参加评优,三次以上或虽不足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特殊情况,工作日内公务接待确需饮酒者,需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学校给每位教职工制作禁酒令提示牌,请全体教职工互相提醒,互相监督,遵照执行。

 

 

 

00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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