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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中学公物管理补充规定

[日期:2007-10-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泰中行字[200727

 

 

泰山中学公物管理补充规定

 

为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投资更新、更换了部分教学设备,使我校的教学设施达到了较高水平。为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公物的意识,使教学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泰山中学公物管理制度(泰中行字 [2005]2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校园及教室内所有公物人为破坏,对相关责任人按物品价值的3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劝其退学等处分。教室内损坏公物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下,扣除班主任当月津贴1/2;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上,扣除班主任当月全部津贴。如果班级每学期出现两次人为破坏公物现象,所在班级该学期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班主任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学校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每周四下午自习课时间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〇〇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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