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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7-12-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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