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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泰安教研室“十要十不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日期:2009-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0年泰安教研室十要十不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2009-12-25

2010年泰安教研室“十要十不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一要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准随意删减或挤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课时。

二要按照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准随意拨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和增、减教学内容。

三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和在校学习时间;不准提前结束新课、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

四要按照“三统一”(统一征订书目,统一发行渠道,统一审核督查)要求,征订、使用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准滥编、滥订、滥印、滥发教学资料。

五要按照教学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总量;不准布置超量课外作业。

六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规范考试、提高考试质量和效益;不准频繁统考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未经批准的竞赛、读书、评奖活动。

七要热情帮助后进学生,使全体学生都有进步;不准侮辱学生人格,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排斥差生或强迫差生退学、转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要执行平行编班制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准编快、慢班和办重点班。

九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公办中小学校只能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招生,民办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跨区域招生;不准公办小学招生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均不得组织升学考试,不能以文化考试的方式选择新生。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

十要依据学生基础、提高程度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质量标准,综合评价教育教学质量;不准偏面以考试成绩,特别是优秀率、升学率等指标评价学校和教师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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